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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禁毒法》《戒毒条例》关于社区戒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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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
1.符合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
(2)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3)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或超过六十周岁;
(4)有严重生理、心理等重大疾病或身体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且不能通过自愿戒毒戒除毒瘾的;
(5)家庭有特殊情况、非本人亲自处理而不能解决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且不能通过自愿戒毒戒除毒瘾的。
2.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决定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社区戒毒决定,需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
二、社区戒毒的执行
社区戒毒的执行涉及执行地、执行主体和适用对象三方面因素。
1.社区戒毒的执行地
社区戒毒执行地一般为吸毒成瘾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
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戒毒执行地的,戒毒人员需要书面向现执行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允许方可变动,且变动前后的城市街道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应部门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移交手续。
2.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
社区戒毒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社区戒毒工作的实施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自愿者共同组成、具体实施。
3.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
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是具备社区戒毒条件、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三、社区戒毒的解除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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