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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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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①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②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③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处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④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⑤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⑥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⑦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⑧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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