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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区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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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中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标准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为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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