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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规定与第二规定的“非整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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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节,我们讨论了异化概念以及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异化概念的差异。
有了这一前提,再来考察马克思的异化概念就会容易得多。
一般说来,《第一手稿》的[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中的异化概念并不是一般的异化,而是一种特殊的异化,即“异化劳动”
(e)。
按照[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马克思本人的叙述,这一异化劳动概念包含四个规定:
(1)劳动产品的异化(“物象的异化”
);
(2)劳动活动的异化(“自我异化”
);
(3)类本质的异化(Entfremduungswesen);
(4)人与人的异化(dieEntfremdungdesMensens)。
但是,考虑到马克思这些规定的复杂性以及学术史上关于这些规定的讨论,前两个异化规定也可以分别称作“物象的异化”
和“自我异化”
。
从这四个规定来看,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界定可分为两个层次:(1)和(2)规定直接跟人的劳动相关,是符合字面意义上的劳动的异化;而(3)和(4)规定,严格地说,并不是指劳动的异化,而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人本身的异化,因此称(3)和(4)为异化劳动的规定并不是很准确。
这一点我们姑且不论。
这四个异化规定呈现出一种递进关系:从劳动产品,到劳动活动本身,再到作为“类”
的人,最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四个规定呈现出从物到人,从单个人再到复数人的越来越复杂的过程。
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马克思是在试图建构一个完整的异化劳动概念体系。
但是,如果我们一旦深入到他的异化劳动概念体系本身,就会发现,看似完整的四个规定实际上包含着许多有待说明的难题。
从本书的主题出发,我想从所谓的“自然的异化”
、第一规定向第二规定的过渡、“类本质”
的特殊性、“人同人相异化”
的困境等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些困难。
当然,这绝不是要否定马克思异化劳动概念的意义,而是要揭示马克思过渡到交往异化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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