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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官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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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后期,主昏政谬,国事日非,外戚、宦官擅权舞弊,都加剧了选官的腐败。
如《后汉书·梁冀传》称,“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
,梁冀败,“其它所连及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死者数十人,故吏宾客免黜者三百余人,朝廷为空”
。
此外戚擅权对选官之破坏。
又同书《曹节传》,记宦官“割裂城社,自相封赏,父子兄弟被蒙尊荣,素所亲厚布在州郡,或登九列,或据三司”
。
此宦官擅权对选官之破坏。
又同书《灵帝纪》:“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
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
此专制昏君对选官的公然破坏。
《抱朴子·审举》:“灵、献之世……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
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
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轻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东汉前期,选官尚可大致维持清平。
时人对选官的批评,多着眼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
与“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
之上,抨击政府重文吏而轻儒生。
东汉后期,各种官僚集团对特权的占有和对权力的滥用造成了选官的腐败,遂出现了大量对选官“清浊不分”
的谴责。
腐败现象固然也能刺激完善选官制度的努力,左雄所定“限年”
“试文”
之法,便是一种应时的对策;但总的说来,腐败将严重阻碍选官的公正实施。
在东汉后期的选官中,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解,而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并对应着整个社会之中清流与浊流的对立。
清流士大夫与腐败的专制权势进行了激烈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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