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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票据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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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
票据当事人在签发、使用票据前所形成的一般民事关系,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从性质上来说,票据基础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且类型多种多样,可能是合同关系、委托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票据基础关系作为一般民事关系并不受票据法的调整,所以又被称为一般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或者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或者票据的实质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都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绝大多数票据基础关系属于财产关系,例如买卖关系、赠予关系,但少数人身关系也可以成为票据基础关系,例如继承法律关系。
(2)体现民事主体的私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内容是这些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体现其独立于其他主体的私人利益,所以属于私法益。
(3)属于民法所确认的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经民法的确认和保护,这些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取得了法律关系的形式,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不受公法、票据法的调整。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相比于其他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1)先于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而存在。
作为票据行为的前提,票据基础关系在作成票据之前就已经存在,所以其存在先于票据关系,也先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不受票据法调整,而仅为一般民法调整。
票据基础关系一般包括买卖、借贷、赠与、保证等授受票据的原因,委托、存款关系,以及授受票据的预约等,这些关系虽与票据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并不受票据法调整。
(3)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授受票据等同于金钱的支付。
日常生活中,人们一般不会无故支付金钱予他人,从事票据行为也是如此,必然存在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有三种,分别是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下面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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