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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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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一般债权可因履行、抵消、提存、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这些引起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叫做债的消灭原因。
票据权利由于是一种金钱债权,所以亦可因民法上债的消灭原因的出现而消灭。
但是,由于作为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又是表现为证券性权利的特殊金钱债权,因而,在票据权利依民法上规定的债的消灭原因而消灭时,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债权的消灭,而不表现为票据的形式性债权的消灭;或者说,只是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而不是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换言之,即使进行了票据金额的清偿,只要票据在形式上仍然有效存在,那么,以票据这一“物”
的形态所表现的权利就仍然存在;如果该票据因某种特别情况而再次投入流通,仍然可能作为一项付款请求权而发生善意取得。
在下列情况下,票据权利才会绝对地消灭。
(一)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如票据上的出票日、到期日、作成拒绝证书日已过时效;持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收讫”
字样并签名;票据上的签名或绝对记载事项被涂销。
(二)因票据证券毁灭而消灭
票据因撕毁、焚烧、洗毁等原因而导致证券受到物理上的损毁、变形时,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归于消灭。
但有两点需注意:其一,票据证券略有破损或折断,但票面金额、出票日、付款人及出票人所盖图章仍清晰可辨时,票据上的权利仍然有效。
其二,只有当票据在流通过程中被毁灭时,票据权利才能绝对消灭。
这就是说,只有在未提示付款前毁灭,票据权利才消灭;已经提示付款,付款人准备付款过程中票据毁灭的,由于已经脱离流通过程,所以票据权利仍然存在。
(三)因法定消灭事由出现而消灭
这些法定事由主要是:(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那么他对前手的追索权即告消灭;(2)持票人拒绝部分付款的,他对于前手的追索权消灭;(3)持票人拒绝参加付款的,他对被参加人及其后手的追索权消灭;(4)汇票持票人拒绝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的,他对前手的追索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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