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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书法鉴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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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鉴赏是鉴赏者(主体)通过观摩、品味和评判书法作品(客体)而进行的一种审美活动,同其他艺术鉴赏一样,也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双向活动。
它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必须充分发挥鉴赏者的主观能动性。
每个人的兴趣爱好不同,立场观点不同,文艺修养和思想意识不同,加上时代、民族,甚至年龄、职业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书法鉴赏中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感受和认识,对同一幅作品会产生不同的评判。
因此,书法鉴赏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差异性和批判性。
但这并不是说,书法鉴赏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没有一定的标准和尺度的。
书法鉴赏只有建立在相应的审美标准的基础上,其鉴赏和评判才是正确的、有价值的。
书法鉴赏的标准只能是相对的,它随着时代审美风尚的改变而改变,随着批评家立场、观点的改变而改变,也随着欣赏者审美情趣的改变而改变。
以中和为美者,提倡温柔敦厚的书风;以自然为美者,提倡朴拙古雅的书风。
有人尚法,有人尚意。
这种“鉴不圆通”
的现象自古而然。
古代书论对书法审美标准已有诸多论述,如唐代张怀瓘在《玉堂禁经》中提出:“夫书第一用笔,第二识势,第三裹束,三者兼备,然后为书。”
并在《文字论》中提出:“深识书者,唯见神采,不见字形。”
宋代的姜夔在《续书谱》中提出八条审美标准:“风神者,一须人品高,二须师法古,三须笔纸佳,四须险劲,五须高明,六须润泽,七须向背得宜,八须时出新意。”
清代王澍在《竹云题跋》中则提出:“筋骨、血肉、精神、气脉八者全具,而后可为人,书亦犹是。”
在品格上,古人又分神、逸、妙、能、佳五品,来划分书法作品的高低雅俗。
综上所述,技巧、功力和品格是书法鉴赏最基本的要素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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