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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养老服务协议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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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服务协议的要素
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2)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3)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4)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5)服务期限和地点;(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8)违约责任;(9)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10)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中还规定,服务协议应当载明照料护理等级等重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要素包含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此意义上,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与《合同法》的规定较为一致。
《合同法》中的质量、数量要素虽未在本条款中列明,但是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其他条款中包含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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