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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责任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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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清廷高层政治权力运作的探讨
预备立宪是清末新政发展到政治体制变革阶段的必然结果。
在借鉴与移植西方宪政制度的过程中,中国传统君主专制体制逐渐向近代君主立宪体制艰难行进,制度创新业已初露端倪,但因种种因素制约,尤其是受到各派政治势力之间错综复杂的权力纠葛的影响,近代的制度创新实在难免橘枳效应而多有异化之处。
开国会、制宪法、设责任内阁,是预备立宪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国会,虽然设立了谘议局与资政院,但真正的国会则千呼万唤不出来;关于宪法,虽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但完整的宪法迄清亡而未见。
与国会和宪法的命运基本相似,责任内阁制也曾一度在官制改革时难产,结果虽被国会请愿运动催生出来,却是以备受非议的“皇族内阁”
形式尴尬地出台,并最终成为断送清王朝的催命符。
可以说,预备立宪过程中的制度创新与异化现象,是西方宪政制度的要件如责任内阁、国会、宪法等被引进近代中国时共有的历史命运。
关于国会与宪法等问题,笔者拟另文探讨,本文主要关注责任内阁制。
以往学界关于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责任内阁制的研究,主要是在一般的立宪运动史、宪政改革史,尤其是关于立宪派的研究以及有关官制改革、国会请愿运动的论著中有所涉及[1],但系统研究的论著阙如。
本文拟在既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探讨责任内阁制在清末宪政改革过程中的历史命运,以期为观察预备立宪中的制度创新与异化问题提供一个视角。
同时,预备立宪时期的责任内阁制问题,是清廷高层之间政治权力角逐的焦点,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观察清廷高层政治运作的一些面相,对于进一步认识清末政局演变与清王朝覆灭等问题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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