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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环境保护适用对一切义务(第1页)

论海洋环境保护适用“对一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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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爱芬[1]李梦莹[2]

【内容提要】

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牵引、电灯和电力公司案(以下简称巴塞罗那案)的判决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并阐述了“对一切义务”

,其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尽管在内容上还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一切义务”

的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无疑应成为一项“对一切义务”

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对一切义务”

的适用,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其次要明确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对一切义务”

的法律后果,以更好地维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对一切义务

·海洋环境保护

·国家责任

自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案的判决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一切义务”

的概念并对其进行基本论述之后,“对一切义务”

在国际法学界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地位。

尤其是在海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海洋环境保护究竟是不是一项“对一切义务”

引发了国际社会广泛的讨论。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对一切义务”

对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关乎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更是与国际法发展方向紧密相关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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