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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对跨省水污染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研究(第1页)

海事法院对跨省水污染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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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厚福[1]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跨省水污染事件主要是地方政府执法不严导致的。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普通法院,包括环保法庭,很难为受害人提供公正的司法救济。

而海事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置,更能抵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并且海事法院现有的制度安排为其管辖跨省水污染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因此,由海事法院对跨省水污染纠纷行使管辖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跨省水污染

·海事法院

·普通法院

·管辖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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